欠款300萬元不還,跑到新鄉老家和他人合伙開食堂,買了輛轎車登記在別人名下,辦的銀行卡開戶人登記其女朋友,但都是自己在使用,且銀行卡僅最近交易流水就達80多萬元。今天,記者獲悉,面對這樣機關算盡的老賴,新密法院給予他的懲罰是犯拒執罪,獲刑1年零8個月。
12月3日,身在看守所的丁某收到了新密法院的判決書,反復念叨“真沒想到不還錢觸犯了刑法,還被判了刑。”
事情要從5年前的一起民間借貸說起。
2013年,丁某以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到期后,丁某一直推脫不還,原告訴至新密法院。后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經調查發現,丁某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而其本人為逃避執行,長年不在家,行蹤不明。執行法官想盡各種辦法,多次尋找被執行人下落,但仍然無果。
最終,在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均無任何線索的情況下,執行法官依程序對該案件終結本次執行,待到有新的線索后再恢復執行。
案件終本幾個月后,執行法官收到了一份來自該院打擊拒執犯罪警務辦公室轉來的丁某案件相關材料。而來自公安部門的這份材料,讓這起執行案件“起死回生”。原來,丁某因涉及一起詐騙案件,被新密市公安局找到并傳喚。在訊問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丁某所陳述的內容涉及法院的一起執行案件,遂立即將相關情況轉給執行法官。
該警務辦公室由新密法院和新密市公安局聯合設立,辦公地點就設在法院執行局辦公區,架設了公安內部網絡專線,安排有公安民警專職負責涉嫌拒執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協調對接。執行法官接到警務辦轉來的材料線索后,馬上與公安機關聯系對接,對丁某先行司法拘留。隨后,立即對相關情況進行深入調查。
法官經調查核實后發現,丁某為逃避執行,真可謂機關算盡。判決生效后,丁某為防申請人和法院找到自己,馬上離開了新密,前往新鄉市居住,并與他人合伙承包經營當地一學校食堂。
期間,丁某還出資12萬元購買轎車一輛,并將該車輛登記在案外人趙某名下,但該車輛實際上一直由丁某使用。同時,他還一直持有并使用案外人樊某名下的一張中國石油加油卡,并向該卡中充值1.9萬余元供自己車輛平時加油。此外,丁某為逃避法院執行,平時資金往來均是通過其女友張某名下的銀行卡進行交易。經查明,丁某手中有一張銀行卡,雖然開戶人是其女朋友,但該卡一直由丁某實際持有并使用,且日常進出資金頻繁,交易流水達80余萬元。
在核實并固定相關證據后,執行法官認為丁某的行為屬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已經涉嫌拒執犯罪,遂將相關卷宗材料通過警務辦公室移送公安機關。
后該案在審理中,丁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最終,丁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8個月。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18
頭條 22-01-17
頭條 22-01-13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06
頭條 22-01-05
頭條 22-01-05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29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2
頭條 21-12-20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09
頭條 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