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份以來,信陽新縣公安交警大隊共查處酒駕違法29起,其中醉駕3起。
為進一步加大對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新縣交警對2019年1月份查處的醉駕人員信息予以曝光。
2019年1月18日13時許,葉朝文酒后、無證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行至吳陳河鎮土門村路段時被巡邏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后經血液酒精檢測,駕駛員葉朝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9.70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涉及危險駕駛罪。
2019年1月24日14時許,陳友榮酒后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行至337省道千斤路段時被巡邏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后經血液酒精檢測,駕駛員陳友榮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3.98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涉及危險駕駛罪。
2019年1月24日20時許,汪心明酒后駕駛豫S9G029號小型汽車行至京九路三橋紅綠燈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后經血液酒精檢測,駕駛員汪心明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0.43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涉及危險駕駛罪。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
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時判定為醉酒駕駛,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將會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酒駕處罰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年關將至,親友聚餐娛樂、慶祝活動增加,酒駕醉駕違法行為有上升趨勢。
提醒廣大駕駛人朋友: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堅決抵制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自覺遵法守規、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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