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在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一、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
二、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制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四、生產、銷售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以及假劣藥品的;
五、存在哄抬物價、假冒偽劣、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未按照要求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病毒傳播致使疫情加重的;
七、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尋釁滋事的;
八、擾亂公共汽車、火車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的;
十一、假借預防、控制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以及以非法占有為目詐騙公私財物的;
十二、阻礙參與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務或采取防控措施的;
十三、拒不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許昌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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