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對長江三峽庫區首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判決巫山縣林業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責令第三人陳常順補種樹木的行政決定,如陳常順拒不補種樹木或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代為履行,并按規定完成檢查驗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第三人陳常順曾因濫伐林木罪被判處刑罰。判決生效后,巫山縣檢察院向巫山縣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責令陳常順補種相應數量的樹木,但巫山縣林業局未依法履職。2019年11月15日,巫山縣檢察院向萬州區法院提起訴訟。11月27日,巫山縣林業局作出《關于限期補種樹木的通知》:“限定陳常順于2019年12月31日前,自行落實地塊開展補種樹木,補種結束后書面申請我局派員進行檢查驗收;對自行補種有困難的,可以繳納代為補種費用(據實核算數據為準),由我局組織代為補種”。該通知未有效送達陳常順。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常順濫伐林木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后,巫山縣林業局應當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陳常順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巫山縣林業局沒有履行責令補種樹木的行政職責,被濫伐林木的林業資源和生態效益持續處于受損害的狀態。巫山縣林業局應當在依法履行責令補種樹木職責的同時,按照行政強制要求,責令第三人補種的地塊位置、樹種、苗木規格、補種時間、栽種方式、管護方法等制作具有可操作、可執行的作業方案,切實實現行政執法目的。巫山縣檢察院為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發出檢察建議,系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劉洋 通訊員 艾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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