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該條例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輔警的招聘、職責、權利義務與保障等均作出明確規定。
【問題1】輔警的概念是啥?
明確:為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非人民警察身份
在日常生活中,輔警對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那么,到底怎樣的人員才能稱為輔警?
《條例》第三條明確,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輔警按照職責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日常所見的治安聯防員、治安志愿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潔、保安等后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于輔警。
不過,由于該條例已清晰界定了哪些主體屬于輔警,所以不屬于輔警的內容在最后的表決稿中,被予以刪除。
輔警應該如何開展工作?條例草案此前表述為“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而最終的表決稿刪去了上述表述,明確:“輔警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職責。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其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問題2】輔警能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嗎?
明確:輔警不得從事9大類工作,不得單獨執法
日常生活中,市民與警察打交道的機會很多,比如出了交通事故需要警察處理、出具各種鑒定報告等。那么,這些工作輔警可以從事嗎?
條例明確了輔警的工作職責。其中,勤務輔警可以從事的工作包括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等11項;文職輔警可以從事的工作包括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査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等項。
條例也明確了輔警不得從事的9項工作,包括: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審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問題3】輔警能有住房公積金嗎?
明確:公安機關應為輔警繳納“五險一金”!
輔警的工作很辛苦,權益得到保障,才能更加安心堅守崗位。因此,條例明確了輔警的權利義務和保障。其中,關于大家關心的“五險一金”問題,條例明確,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依法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安機關應當為在高危險崗位工作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條例明確,輔警發生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有關待遇。輔警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此外,條例明確,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招錄人民警察時,優秀輔警報考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
【問題4】輔警有統一的服裝、編號嗎?
明確:有!非法使用者最高罰1萬元!
輔警也需要嚴格的管理和監督!輔警工作時,需要身著統一的服裝,要有統一的編號,才有助于識別。對此,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全省輔警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管理輔警編號。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持證上崗,按照規定穿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輔警標識。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證件和標識。
條例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使用輔警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非法制造、販賣輔警證件、制式服裝或者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處貨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使用輔警證件、制式服裝或者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5】毆打輔警算不算“襲警”?承擔啥責任?
明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輔警依法履職,也受到法律保護,公民不得對輔警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
條例第六章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其中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輔警實施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等侵害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輔警在工作中也應當依法履職。
輔警履職時,損害了其他公民的權益,誰來擔責?
條例明確,輔警在依法履行職責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段偉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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