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下午,汝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一輛充當校車接送學生的面包車,并依法對違法駕駛人吳某開出超萬元罰單。
當天下午4時6分左右,汝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源頭辦負責人劉衛華帶領輔警到三橋鎮對該鎮幼兒園校車進行安全檢查期間,在該鎮桂莊路段,發現一輛由東往西行駛的車牌號為豫Q41528的面包車有違法接送幼兒園學生的嫌疑。為確保幼兒安全,民警隨即將該車攔停。經檢查,發現該面包車拉了一車三橋鎮一幼兒園的學生往附近的村莊送,由于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從事校車服務,民警遂依法將該面包車進行了暫扣,并聯系幼兒園負責人用校車對面包車上的學生進行了轉運。同時,民警將駕駛人吳某傳喚至交警大隊。
經訊問,吳某供述:他是幼兒園臨時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本來幼兒園有一輛校車,但由于幼兒園招收的學生四面八方的都有,一輛車接送學生有些不方便,再花錢買輛校車,幼兒園資金有些緊張。為圖省錢,加之幼兒園離縣城遠,比較偏僻,交警很少到那巡邏,抱著這樣的僥幸心理,于是校車接送學生忙不過來時,幼兒園負責人就會臨時讓他幫忙用這輛豫Q41528面包車充當校車接送學生,不想這個險冒大了,最終還是被交警發現了。
目前,由于違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面包車從事校車服務,交警部門依法對吳某作出了罰款15000元的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交警提醒】校車安全無小事。請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保障學生出行安全。大河報·大河客戶端首席記者李釗通訊員姚建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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