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河北廊坊一消費者在社交平臺爆料稱,自己帶孩子去某溫泉館玩,包里準備了一些零食,走到門口被告知不能帶食物入內,包也要經過保安搜查后才能帶進。
(資料圖)
保安正在檢查顧客攜帶的包。圖/視頻截圖
爆料人表示,搜包的保安都是男性,自己包里有泡溫泉換洗的女士私人衣物,但門口工作人員態度強硬。
4日下午,九派新聞以消費者身份聯系該溫泉館,工作人員表示,店里規定顧客不能自帶食物但可以帶水,進門處會有保安搜包。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看,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可以自主決定購買的商品和服務,溫泉場所禁止顧客攜帶零食屬于限制消費者合法權利的行為。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其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因此,溫泉場所搜查消費者隨身攜帶的物品屬于不正當的侵權行為,由于涉及私密物品,這種搜包行為還侵犯了消費者的隱私權。
九派新聞實習記者 翟坤
編輯 肖潔
【爆料】請聯系記者微信:linghaoji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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