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勾犇
第三只眼
若是讓監獄里的“富人”在正常生活之外,享有特殊消費的權利,這是否恰當,值得深入探討。
近日,長春中院公布了一批職務犯罪人員減刑裁定書,連“獄內月均消費”金額都公示出來。據媒體報道,幾個獲得減刑的罪犯中,最愛花錢的是吉林省腫瘤醫院原院長于中興,獄中消費月均1079元。為何有人“獄內月均消費”幾百元就算超標,有人上千元仍獲減刑?
罪犯若對于原本的財產刑視而不見,僅熱衷于遵守監規、演好“省吃儉用”戲碼,是沒用的。反之,財產刑執行完畢,多花點錢“買買買”,也不會影響減刑。確實,這種做法并無不妥。既然為罪犯提供“監獄消費”,又沒有限額方面規定,進行消費就不應有錯,也不應影響減刑或帶來其他不利。
不過值得思考的是,服刑人員連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都被剝奪,沒有憑自己經濟實力以及任何愛好和能力進行活動的自由,他們在監獄里都是“權利歸零”、平等的。任何人也不能憑借經濟實力或其他方面的優越,享有其他人所沒有的特權。
雖說,隨著經濟條件的提高,服刑人員在國家提供的基本生活條件之外,像常人那樣消費一些水果、牛奶等國家不予供應的“高檔消費品”也無不可,也有人認為這是監獄人性化的表現。
但是,監獄應當對所有服刑人員平等對待。這決定了,如果這些消費確實是正當需求的話,就應當列入正常消費范疇,由國家統一提供,讓所有罪犯的需求都一樣得到滿足。
服刑人員既然已被剝奪基本權利,使各方面差別都統一“歸零”,那么,也不應當再有出手闊綽的富人與沒錢進行高消費的窮人等各種分別。
報道說,罪犯進行“高消費”的錢除了來自親屬所送外,還來自勞動報酬和政策性零花錢。給予政策性零花錢是否合適姑且不說,需要申明的是,即便應當給予服刑人員零花錢和勞動報酬,也是為了保障他們在監獄里都能享有一樣的權利,而不是建立監獄超市讓他們在監獄里“高消費”。
總之,這起“監獄高消費”現象的披露,讓公眾看到,限制沒有履行或沒履行完財產刑的犯人“獄內消費”是正當的,但在監獄內是否應當允許正常生活之外的“高消費”,以及犯人們是否還應該有窮人與富人之別問題,倒是應當引起好好反思和探討的。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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