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汽車公告稱,長安福特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長安福特處以罰款1.628億元,因已對風險成本進行了預提,故本次處罰對本年度財務影響不重大。
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下屬合營企業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長安汽車”)下屬合營企業長安福特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福特”)于近日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事項如下:
一、處罰文件主要內容
近日,長安福特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19]18 字)。因違反《反壟斷法》關于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的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對長安福特處以罰款 1.628 億元。
二、長安福特采取的整改措施
長安福特將充分尊重并堅決執行國家相關部門就此次反壟斷調查所做出的處罰決定,長安福特已經采取行動與經銷商一起規范區域銷售管理。同時長安福特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繼續進一步規范經營活動,切實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三、本次處罰對公司的影響
經核查,本次行政處罰對公司(包括長安福特)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產生重大影響,對公司的經營業績影響如下:
因長安福特已在2018年,根據國家監管部門的規范性要求,就上述行為可能導致的風險成本進行了預提,故本次處罰對長安福特和長安汽車2019年財務影響不重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香港商報》和巨潮資訊網,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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