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澄邁縣2021年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獎勵措施》印發,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獎勵6000元。新能源汽車購車獎勵每輛車只能申請一次縣級獎勵資金,省、縣兩級獎勵資金可疊加申請。所有申請新能源汽車購車獎勵的車輛自初次登記上牌辦結之日起,由澄邁縣交警大隊限制其兩年內不得轉讓和過戶,違者將取消其獲得獎勵資金資格并退還獎勵資金。
獎勵對象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海南省汽車銷售企業購買且在澄邁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車輛管理所初次登記上牌并取得專用號牌的新能源汽車(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燃料電池汽車的個人或單位(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個人和單位除外)。
新能源汽車獎勵實行總額控制,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56.8萬元,獎勵標準為個人用戶每輛新能源汽車獎勵6000元,非財政資金購買單位用戶每輛新能源汽車獎勵3000元,新能源汽車獎勵總量不超過428輛,具體按照獎勵對象申報新能源汽車上牌辦結時間的先后排序(以澄邁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清單為準)。
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單位按照自愿申報的原則于2022年1月15日前將申報材料紙質版提交至澄邁縣工業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逾期不予受理。 (記者高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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