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認定工傷的要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編輯同志:
我入職到一家公司后,公司讓我給師傅朱某當學徒,準備在我掌握一定技能后再安排單獨作業。一周前,朱某在上班時讓我外出幫他買煙。不曾想,我過馬路期間不慎因路滑而摔傷。我曾要求公司按工傷處理,可公司認為我受傷與工作無關,不構成工傷。朱某也以傷害源于我自己不慎,其并無過錯為由拒絕擔責。
請問:我究竟是否構成工傷?
讀者:邱琪珍
邱琪珍讀者:
你的情形的確不構成工傷,但可以要求朱某賠償。
首先,你并不構成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工傷的要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且三個要件相鋪相成、缺一不可。而你雖然是在工作期間遭遇事故受傷,但受傷的地點是在馬路并非公司,且當時只是為朱某買煙,與你作為學徒工的工作職責沒有任何關聯。
其次,你與朱某之間構成義務幫工。
義務幫工是指幫工人自愿、短期、無償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且被幫工人沒有明確拒絕而發生的一種社會關系。你無償幫助朱某買煙,無疑與之吻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也就是說,被幫工人免除責任的條件,僅限于“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只要被幫工人沒有拒絕,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與之對應,朱某不僅沒有拒絕你幫工,反而要求你幫忙外出買煙,你的傷害發生在幫工期間,與幫工存在關聯。
顏東岳 法官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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