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王女士與丈夫尹先生相差 10 歲,兩人都是再婚。可在兩人近 20 年的相處中,卻經歷了三次結婚,兩次離婚。
當妻子第三次要離婚時,尹先生表示," 本人已經 56 歲了,這些年已被她折騰夠了。她多次說過她并不愛我,她還年輕,她可以找個比我年輕的,所以成全她吧,我愿意同她離婚。"
近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公開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王女士提出離婚,但尹先生不同意離婚,二人感情沒有破裂,駁回了王女士的離婚請求。
判決書顯示,王女士與尹先生相差 10 歲,二人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2009 年左右,兩人協議離婚,女兒由王女士撫養。2012 年左右,兩人又復婚。2019 年,王女士與尹先生又協議離婚,女兒仍然由王女士撫養。2021 年 1 月 27 日,王女士與尹先生又登記復婚。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王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尹先生離婚。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王女士起訴稱,由于雙方感情基礎薄弱,草率復婚登記,復婚后發現雙方還是很難建立起夫妻感情,尹先生無端找事生氣,以致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 尹先生性格暴躁,對我經常惡言惡語 , 多次對我實施家暴。"
她認為,復婚以來,她體會不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無法共同生活,雙方因感情不和已經長期分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維持這樣的夫妻關系雙方都痛苦。
面對妻子第三次要求離婚,尹先生在答辯中表示,王女士是個性極強、不愿吃虧、特計較得失的一個人。在雙方斷斷續續生活的近二十年中,即便在離婚期間,也是他承擔王女士和女兒生活學習的大部分費用。所謂的家暴也是不存在,家庭生活中有口頭沖突,有過動手推搡,但受傷的大部分都是他。" 我們前后離婚多次均是她為了自身利益提出。我為了有個完整的家,即便對方做出了出格的事,均主動與對方復婚。"
尹先生表示,他已經 56 歲了,這些年已被王女士折騰夠了。" 她多次說過她并不愛我,她還年輕,她可以找個比我年輕的,所以成全她吧。我愿意同她離婚,但她必須返還我老宅房子(婚前財產),對于剩余財產因原告存在著惡意私自轉移、惡意隱藏、揮霍家庭共同財產的不誠信行為,請法庭判決不給予或少給予她。"
法院一審認為,夫妻關系系夫妻雙方具有相互責任義務的法律關系,對婚姻關系不慎重、不嚴肅的態度,既不可取,也不應當得到法律和道義的支持。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均應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扶持,夫妻雙方應本著對家庭負責的態度勤于溝通、互諒互讓、共建家庭。原告女士起訴離婚,被告尹先生不同意離婚,且王女士所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王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審駁回原告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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