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公筷使用規定(草案)
關于征求《寧波市公筷使用規定(草案)》意見的通告
為了促進公筷使用,提升餐桌文明素養,弘揚健康生活風尚,市人大常委會將《寧波市公筷使用規定》列入2022年立法計劃審議項目,擬提請6月下旬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草案全文公布,市民和社會各界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5月25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系地址:寧波市寧穿路2001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編:315066
聯系電話:89182075,聯系傳真:89182140
電子郵箱:nbrdfgw@163.com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2022年5月18日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筷使用,提升餐桌文明素養,弘揚健康生活風尚,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公筷,是指具有公用功能、用于分取菜點的筷子以及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餐具。
第三條在餐飲服務場所,兩人以上同桌合餐時,應當使用公筷。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場所,是指提供餐飲服務的飯店、賓館、單位食堂和小餐飲店。
倡導在家庭等其他場所用餐時使用公筷。
第四條在餐飲服務場所,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同桌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備公筷。
公筷應當具備明顯標識。餐飲服務提供者配備的公筷應當在顏色上區別于其他筷子,并標注“公筷”字樣。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公筷使用提示,并引導就餐者使用公筷。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公筷使用的管理工作,會同市場監督管理、文廣旅游等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監督檢查、評估激勵機制。
市和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公筷使用與文明典范城市創建等活動相結合,組織開展相關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筷使用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相關行業公約,宣傳、普及公筷使用知識、發揮引導作用,促進公筷使用。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告,并可以向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進行投訴、舉報。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配備公筷的,由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將相關信息依法納入行業信用體系。
第九條本規定自年 月日起施行。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7
頭條 22-05-16
頭條 22-05-16
頭條 22-05-16
頭條 22-05-16
頭條 22-05-16
頭條 22-05-16
頭條 22-05-16
頭條 22-05-16
頭條 22-05-16
頭條 22-05-16
頭條 22-05-16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5
頭條 22-05-14
頭條 22-05-14
頭條 22-05-14
頭條 22-05-14
頭條 22-05-14
頭條 22-05-14
頭條 22-05-14
頭條 22-05-14
頭條 2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