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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財立方消息】7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規范了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設立、建設、考核等有關要求,細化了有關程序;明確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發展改革委、示范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對示范區建設管理的職責分工,壓實各方責任;提出了在年度總結評價的基礎上,建立有獎有罰的激勵約束機制、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形成示范區全周期閉環管理;制定了示范區總體方案編寫指南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細化了示范區申報及考核評估要求。
《管理辦法》明確,示范區在中西部或東北地區設立,可以是一個或多個相鄰地市(含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所轄區縣,以下簡稱地市)。示范區總數控制在20個左右,原則上每個省(區、市)不超過1個。
示范區創建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區域重大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國土空間規劃有關要求。
(二)區位交通條件良好。位于主要經濟發展軸帶,經濟和人口承載能力較強,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比較完善,具有較強的輻射帶動能力。
(三)產業發展基礎扎實。有1 個及以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省級開發區等承接產業轉移平臺較多,產業布局合理,特色產業優勢明顯,配套能力較強。
(四)產業承接潛力較大。礦產、能源、土地、人力等資源豐富,要素成本具有比較優勢,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五)開放合作基礎較好。經濟外向度較高,與周邊地區經濟聯系緊密,跨區域產業對接合作具備良好基礎,區域內部協同發展加快推進。
(六)發展環境良好。營商環境不斷優化,政策環境優良,省市政府出臺有關支持承接產業轉移的政策舉措。
責編:陶紀燕 | 審校:陳筱娟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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