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嚴禁借“網紅兒童”牟利,有效規范“金錢打賞”,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未成年人用戶消費等。
近年來,網絡表演、網絡音樂、網絡動漫、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藝術品等網絡文化市場快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豐富了群眾文化生活,同時,部分網絡文化平臺存在“兒童邪典”內容、利用“網紅兒童”牟利等不良現象和問題,對未成年人價值觀產生錯誤影響,嚴重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意見》明確,嚴管嚴控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表演,對出現未成年人單獨出鏡或者由成年人攜帶出鏡超過一定時長且經核定為借助未成年人積累人氣、謀取利益的直播間或者短視頻賬號,或者利用兒童模特擺出不雅姿勢、做性暗示動作等吸引流量、帶貨牟利的賬號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意見》強調,規范網絡主播管理。對發布含有嚴重違法違規、違背公序良俗且社會影響惡劣音視頻內容的網絡主播采取警示措施,從源頭切斷“問題主播”傳播有害信息路徑。堅決阻斷有害內容,督促網絡文化市場主體加強網絡內容建設,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不適宜接觸內容的審核判斷標準,持續提升違法違規內容模型識別能力,提高人工審核專業性和有效性,及時有力屏蔽、清理涉邪典、色情、非法傳教、危險行為、不良價值觀等有害內容。
此外,《意見》還提出,要強化思想政治引領,包括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加強法治觀念教育、加強網絡素養教育;要壓實市場主體責任,包括切實強化用戶識別、嚴格保護個人信息、持續優化功能設置;要加大行業監管力度,包括著力規范行政審批、研究完善監管制度、切實暢通舉報渠道、持續強化巡查執法、加大信用監管力度;要優化網絡內容建設,包括增強正向價值引導、豐富優質內容供給;要指導加強行業自律,包括積極開展道德評議、規范網絡主播管理。(見習記者 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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