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清明節強制加班怒懟領導”的相關聊天記錄在網絡上流傳。據四川觀察報道,目前疑似當事人陳志龍回應已離職。
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科”)回復人民網財經表示,網傳微信群聊天記錄所涉單位和人員,非集團公司所屬成員單位和員工。
另據頂端新聞援引相關報道稱,網傳的“員工不滿加班怒懟領導”內容,不排除是外包公司的可能。也有網友猜測,該員工為勞務派遣的非正式員工。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名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片區在職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自己并不認識當事人陳某,自己是通過朋友圈了解到此事的,朋友圈這兩天都被此事刷屏,但據他所知成都片區各單位并未出現大面積離職現象。對于網傳群聊內容稱連續加班的問題,該工作人員表示自己不便評價。
九派新聞聯系成都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工作人員表示,已注意到相關網絡輿情,將進一步前往涉事公司了解情況,調查核實。
這名工作人員稱,清明節屬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如若加班,需支付300%費用;如果網絡截圖所傳“早8晚11”工作的情況屬實,那么該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每天8小時工作制,加班不超過3小時),那么該公司涉嫌違法,將對其依法處罰。
說法:
【1】節假日加班需支付3倍工資,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
對于強制加班現象,湖北武珞律師事務所張宏明律師認為,涉事公司所被反映的情況如若屬實,則涉嫌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明節屬于我國全體公民放假一天的法定節日,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安排勞動者正常休假。若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日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同時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張宏明說,如果連續“早8晚11”被查證屬實的話,用人單位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除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加班工資之外,勞動行政部門也應當及時介入,在查實后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并督促整改。處罰形式通常是行政處罰,罰款,限期改正。
【2】勞務派遣同樣涉嫌違反勞動法
據人民網財經報道,中國電科新聞發言人表示,近日,中國電科關注到多個網絡平臺根據網傳“CETC成都事業部(413)”和“CETC-軟件開發課(27)”兩個微信群聊天記錄,發布和傳播有關中國電科的不實信息和言論。中國電科高度重視,認真排查,上述微信群聊天記錄所涉單位和人員,非集團公司所屬成員單位和員工。對于傳播、擴散虛假不實信息的行為,集團公司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對此,張宏明律師告訴九派新聞,即使涉事勞動者并非中國電科集團公司所屬成員單位和員工,而是勞務派遣的非正式員工,該勞動者所屬勞務派遣公司的行為同樣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也應當及時介入并依法處理。
張宏明表示,若中國電科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一方,日常用工時可以與勞務派遣公司保持良性溝通,積極要求和監督勞務派遣公司依法、合理用工,共同營造良好的勞動用工環境,堅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張宏明律師提倡,勞動者應當主動學習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向所屬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咨詢如何應對,并注意收集和保留全部證據資料,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他建議勞動者注意到,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如果選擇在網絡上爆料的話,必須基于客觀事實如實陳述,不得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用人單位商業信譽的行為一經查實,輕則可能被處以行政處罰,如已達到犯罪標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九派新聞記者 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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