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租房不成與房東協商一致退房,可辦完退房手續,房東手拿押金拒不退還該咋辦?4月8日,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因房東不退還押金引發的糾紛。近日,租戶拿回了被拖欠已久的押金及剩余租金共12000元。
2021年4月,安某與某商貿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某商貿公司將一間門面房出租給安某,租期1年,租金2400元/月,押一付六。合同簽訂后,安某按照約定向某商貿公司支付了押金及租金共計16800元,裝修了門面房并開始經營。然而好景不長,很快安某便因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等與房東產生糾紛,多次協商無果后,雙方一致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安某限期搬離,房東退還租金。然而安某在指定時間之內搬離了設備及貨物等物品后,房東幾經催促卻沒能及時退還租金及押金。無奈之下,安某將某商貿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做出民事判決,判令某商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安某押金及租金共計12000元。
因判決生效后,某商貿公司未能履行,安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及時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文書,并多次向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釋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及今后將對該公司經營將造成的不利影響。經過多次溝通和教育,因擔心被納入失信“黑名單”后,將會影響到該公司承接業務,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歸還欠款、履行法律義務。隨后,該公司將1萬余元執行款通過轉賬方式履行完畢,至此,該案標得以圓滿執結。
承辦此案法官提醒,在簽訂租賃房屋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相關擔保條款,特別是對格式合同中對己方明顯不利的合同內容,要及時提出,在簽合同之前予以修改,切勿貪圖快捷,“一簽了事”。對容易引發糾紛的交房時間、房屋內設施及家具、租金支付方式及一方違約后的責任承擔等進行清楚明確的約定。同時要注意理性面對房東或者中介的“威逼利誘”,不貪小便宜,不輕信口頭承諾,必要時一定要在合同中對這些承諾進行明確。
責編:邵宇翔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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