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飯店吃飯時,因地面濕滑意外摔倒受傷,飯店該不該承擔責任?今天,新密市法院發布了一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給出了答案。
案情:飯店摔傷,飯店被判賠3151元
原告杜某與家人在新密市某飯店就餐,結束后,原告與家人走出店門右側走廊臺階處,由于地面濕滑,且有障礙物妨礙通行,致使杜某滑倒摔傷住院治療,后杜某與飯店未能就達成賠償意見,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飯店未設置明確的警示標志及防滑措施,走廊臺階處存在明顯安全隱患,被告明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原告滑倒摔傷致腰部挫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杜某在被告處就餐并發生人身損害,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被告作為經營餐飲的飯店,依法應按法律規定向就餐消費者提供服務,并對就餐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安全的就餐環境導致原告摔倒并給原告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新密市某飯店賠償原告杜某各項費用共計3151元。
說法:飯店對就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186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1198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鮑志剛 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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