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應對當前疫情形勢,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對疫情防控中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如實提供涉疫信息
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不掃碼登記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區、商超、農貿市場、酒店、醫院、建筑工地、寫字樓等場所,經告知拒不掃碼登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參加核酸檢測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法使用核酸檢測證明
偽造、變造核酸檢測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文件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不配合流調摸排、隔離管控
拒絕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遵守隔離點、封控區、管控區、臨時管控區等重點風險區域防疫規定,違規聚集、串門、私自外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配合消殺工作
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殺工作,經勸阻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編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
編造涉疫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依法予以處罰;對惡意造謠引發輿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規生產經營擾亂市場秩序
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試劑等醫用器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物價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違規銷售藥品和開展診療服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藥店違規售賣“退熱、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藥品,未設置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或個人私自接診發熱病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核酸檢測機構未盡責任
核酸檢測機構虛報、漏報、誤報、瞞報、謊報核酸檢測結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疫情防控主體未盡責任
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未落實員工定期核酸檢測責任、虛報瞞報核酸檢測結果的,不按規定張貼場所碼、不查驗健康碼、行程碼、場所碼、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不如實記錄上傳用工人員信息的,隱瞞旅客入住信息的,提供或者變相提供堂食服務的,組織經營輔導班、棋牌室等人員聚集性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等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
實施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濟南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
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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