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州一男子去世后,銀行要求其家屬償還男子生前的信用卡欠款58000元,但被家屬要求證明親屬關系。
隨后銀行將其家屬起訴。經浙江省仙居縣法院審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最近,這條消息被媒體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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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由于雙方發生爭執,陳先生的女兒電話中要求“先讓銀行證明親屬關系,否則其他一切都免談”,隨即便掛斷了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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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二被告作為陳某軍的遺產繼承人,不否認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為陳某軍清償債務的義務,但是二被告在陳某軍去世后為陳某軍清償債務的數額已遠遠超出了所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所以對于案涉陳某軍的債務已無須再承擔償還責任。故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仙居縣法院民事判決書,因銀行沒有舉證證明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58000元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家人無需歸還欠款。
對此,網友紛紛對法院判決結果點贊,并表示十分解氣,“如果是存款,銀行會不會主動退還?”,“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銀行起訴持卡人家屬,有何法律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應如何界定? 針對此事,九派新聞咨詢了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藍天彬律師。
藍天彬律師說,男子去世欠了信用卡58000元,銀行可以起訴其妻子,但是有個舉證責任,要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可能面臨敗訴。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藍天彬律師表示,基于上述法律規定,法院認為該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無需歸還。
2月25日,九派新聞記者從該案件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吳峰燚律師處獲悉,銀行沒有再上訴,“委托人對于案件的處理結果還是滿意的”。
九派新聞實習記者 李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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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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