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責令不改者將處10萬以下罰款……6月27日,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相關支付擔保管理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
取得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需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
通知明確規定,安徽省行政區域內按照規定應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均應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應向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施工合同額8%-10%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工程建設項目視作建設資金未落實。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
通知明確規定,為了規范擔保行為,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替代。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期限原則上應與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保證期限到期前30天,預計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設單位應辦理延期手續。
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有效期內,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資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施工進度款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同時將拖欠信息推送至本市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責令不改者將處10萬以下罰款
通知強調,在建設過程管理中,要嚴格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承諾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載明擔保額度、提供期限及其他事項。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依據招標文件,在工程項目施工合同中對工程款支付擔保予以明確約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法依規處理。
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將建設單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擔保納入建筑市場行為檢查范圍,對發現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問題,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還將開展動態監測,依托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等實行動態監測,發現存在異常情況,應立即開展實地核查。(周镕健 王詩棋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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