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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李曉琳報道:住宅樓加裝電梯影響采光,低層業主不滿補償方案,三番四次阻撓施工,后被施工單位訴至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11 月 10 日通報稱,經二審判決,該低層業主不得對電梯施工進行阻撓和破壞,并要支付 3600 元。
2018 年 11 月,住建部門對涉案住宅樓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意加裝電梯。鐘阿姨為低層業主之一,其與女兒劉女士認為,電梯加裝工程影響其采光,高層業主并未與其協商好補償方案,遂采取多種方式阻撓加裝電梯,亦與高層業主發生多次訴訟。
2021 年 3 月,業主張先生受多數住戶委托,與某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某公司承包加裝電梯井道工程。施工期間,鐘阿姨曾多次在施工現場甚至站在挖掘機旁阻撓施工,影響某公司施工進度。
2021 年 8 月,某公司將鐘阿姨、劉女士起訴到法院,主張其二人阻撓施工,導致至今未能完工,請求法院判令鐘阿姨、劉女士不得對電梯施工進行阻撓和破壞,并以每天 3000 元的標準賠償該公司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起至二人停止阻撓施工之日止的損失。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鐘阿姨不得對電梯施工進行阻撓和破壞,并向某公司支付 3600 元,駁回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鐘阿姨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趙琦銘表示,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最大的難點在于高低層業主的意見難以調和。在加裝電梯方案的設計過程中,高低層業主可在充分協商后確定,盡可能從技術方面減少或避免對低層業主的影響。在加裝電梯方案的公示審批過程中,低層業主應當合理行使自己的異議權,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時間內向相關行政部門提出主張,從而實質性解決加裝電梯方案爭議。在加裝電梯方案無法從技術手段上避免影響且獲得行政許可的情況下,低層業主此時應當通過協商補償或訴訟等方式主張權利,不應采取粗暴干涉甚至置自己于危險境地的手段阻卻施工。
法官提醒,對于老舊房屋加裝電梯導致的相鄰業主之間產生的利益失衡,雙方應本著和諧、友善的原則相互溝通和協調。低層住戶應體諒高層住戶對于加裝電梯的迫切需求,配合加裝電梯工程施工。高層住戶也應理解因加裝電梯導致低層住戶房產價值相對貶損以及對通風、采光、隱私等居住環境的影響,給予低層住戶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此才能真正保證加裝電梯工程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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