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合規、誠信經營,是根本之道!
近期因“西安女車主維權事件”引發了一系列關于汽車行業的社會討論,其中不乏一些質疑的聲音,尤其是“汽車經銷商收取服務費”一時間成為眾矢之的。眾所周知,探討、分析、解決一個社會問題,應當秉承理性、客觀,對社會公眾的有些疑問,置之不理、無動于衷既無助于問題的解決,相反還會加劇誤解和分歧,但因噎廢食、“在倒掉洗澡水的同時也把澡盆里的孩子一塊倒掉”的這種對“經銷商收取服務費”不分青紅皂白、是非曲直就一棍子打死的方式也肯定不足取。理應從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發展的角度,對“汽車經銷商收取服務費”這一課題,根據行業實際狀況并結合國家法律法規,展開一系列的深度挖掘研究,與政府部門、汽車行業經營者、社會公眾等各方主體共同展開探討分享。
什么是“汽車經銷商收取服務費”
從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角度來講,汽車經銷商提供服務屬于馬克思經濟學中“社會分工”的典型表現形式,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我國汽車產業近些年來的迅猛發展也充分佐證了這一點。
首先,馬克思在《資本論》(第1卷 人民出版社 1975年 第56頁)中深刻指出:“在產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會里,也就是在商品生產者的社會里,作為獨立生產者的私事而各自獨立進行的各種有用勞動的這種質的區別,發展成一個多支的體系,發展成社會分工”,“社會分工”是一條貫穿整個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體系的主線。具體到該課題中,汽車經銷商在經營過程中,向消費者、金融機構等相關市場主體提供服務,是現代化社會分工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因此,該服務是具有深層次政治經濟學基礎支撐的客觀存在和正當體現,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
其次,從對GDP貢獻率、解決就業、稅收等各個方面進行分析,汽車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性行業。據統計,2018年全國汽車4S店2.9萬家,從業人員近300萬人,經銷商集團實現稅收貢獻300億元。可以說汽車經銷商為促進經濟發展、服務社會大眾、解決勞動力就業做出了突出貢獻,這一點也充分佐證了汽車經銷商提供服務這一“社會分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從國家經濟政策導向和汽車產業自身發展的角度來講,汽車經銷商依法提供包括:車輛保險兼業服務、協助消費者辦理按揭貸款、代為辦理車輛掛牌等服務,既順應國家經濟政策導向,也是汽車行業服務升級、為消費者提供便捷服務的內在需求。
首先,汽車消費是我國廣大人民群眾除房產外的第一大消費品,汽車消費得以滿足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2019年1月,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進一步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穩增長 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方案》,提出要“多措并舉促進汽車消費、更好滿足居民出行需要”。汽車經銷商在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的基礎上,與消費者就經銷商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價格等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依法為消費者提供“協助辦理貸款服務”(包括:提供金融產品介紹、貸款受理、申請材料收集初審、提報歸檔、見證簽約、辦理抵押、還款賬戶變更等一系列相關服務)、代辦車輛掛牌服務以及為保險機構提供保險兼業代理服務、為銀行或汽車金融公司提供居間服務等完全順應國家經濟政策導向。
其次,據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統計數據顯示,以4S店為主體的汽車經銷商,主要收入來源包括:新車銷售、售后維保、汽車金融等幾個方面。其中新車銷售貢獻了主要的收入,但占比逐年下降;汽車金融服務業務近年來快速發展,占比逐年提升。很明顯,這也是汽車經銷商服務升級,以及消費者對快捷便利服務期許的內在需求。
汽車經銷商收取服務費應當做到依法合規、誠信經營
在行業實務中,汽車經銷商向消費者、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從法律性質上,一般可劃分為兩大基本類型:需要獲得專門法定資質許可的和不需要獲得專門法定資質許可的。對這兩大類服務,如何做到具備合法性,現分述如下:
第一類:需要獲得專門法定資質許可的服務,比如:經銷商為保險公司提供保險兼業代理服務,向保險公司收取服務費(保險傭金),必須要獲得保險監管部門核準頒發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根據《保險法》第119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第130條“保險傭金只限于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中國保監會對經核準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單位頒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等法律規定,經銷商如向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收取傭金,則必須要獲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第二類:不需要獲得專門法定資質許可的服務,比如為消費者提供的“協助辦理貸款服務”、“代辦車輛掛牌服務”(上述兩類服務均具有勞務服務的性質)以及為銀行或汽車金融公司提供的“居間服務”。這類服務尚無法律要求具備法定資質(“協助辦理貸款服務”、“代辦車輛掛牌服務”這類勞務服務自不必說,為銀行或汽車金融公司提供居間服務,無論是《商業銀行法》還是《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均未規定提供此類居間服務需要具備專門的法定資質)。
汽車經銷商在沒有法律禁止且未規定專門法定資質許可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向消費者提供上述服務,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基礎上對上述服務收取合理勞動報酬。對于經銷商在提供該類服務時,如何做到依法合規,根據行業實務和法律規定,建議如下:
1.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來講,經銷商在向消費者提供此類服務時,需要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10條分別規定的消費者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獲得充分保障。具體到行業實務中,就是需要向消費者明示提供服務的具體內容、種類、范圍、價格等信息,在消費者明確知情的基礎上,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而非強迫交易、捆綁銷售(比如:《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14條第2款就明確規定“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最終與消費者就提供此類服務達成合意。
2.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講,經銷商要確保與消費者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下,與消費者簽訂提供有關服務的合同,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上述內容分別規定在《合同法》第3條—第6條)。
3.從《價格法》和《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的角度來講,根據《價格法》第3條、第6條規定,經銷商提供的上述服務的價格,不屬于“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范疇,屬于“市場調節價”,同時,根據《價格法》第13條“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10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等法律規定,經銷商在提供上述服務過程中,應做到明碼標價,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費用。
4.從《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角度來講,經銷商向消費者提供上述服務過程中,應當依法入賬并開具發票(如確實因發票種類原因未給消費者開具發票,也要在增值稅申報表列為無票收入,依法納稅,避免逃稅、漏稅的法律風險)。
5.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實務中質疑經銷商提供服務超出“經營范圍”的觀點,筆者認為:從立法角度來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2005年第一次修訂時,即將原第71條規定的“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予以刪除,目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僅在第69條規定了“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由此可見,對于上述無需取得批準的經營事項即便超出經營范圍也不具有違法性。同時,從司法實務角度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企業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因上述 “協助消費者辦理按揭貸款”、“代為辦理車輛掛牌”、“居間服務”等并不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因此即便經銷商提供的上述服務超出其經營范圍,也不會導致經銷商與消費者、銀行或汽車金融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汽車經銷商在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依法合規、誠信經營,向消費者提供等價有償的服務、收取費用,不僅不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相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經過近40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具體到汽車消費領域,主要表現為消費者對汽車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現階段汽車消費服務的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對于這一主要矛盾,唯有通過發展去解決。我們堅信:在政府部門、汽車行業、社會公眾等各方主體的共同參與和努力下,中國汽車消費領域的明天一定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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