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日在即,昨日上午,北京三中院通報消費者權益糾紛情況介紹,2018年度該院共計634件此類案件中,因消費者購買商品引發(fā)的糾紛共418件,占比65.9%;因經營者提供服務引發(fā)的糾紛共216件,占比34.1%。
由于行業(yè)缺乏監(jiān)管和不誠信經營,早期教育培訓機構屢屢被訴,占該院受理的全部服務合同糾紛的38.9%。北京三中院已向國家相關監(jiān)管部門發(fā)出司法建議書,并獲得積極回函。
經營者提供服務引發(fā)糾紛216件
法院通過調研發(fā)現(xiàn),隨著生活水平提高,服務行業(yè)備受關注,而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從爭議標的物上看,消費者因購買商品引發(fā)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共418件,涉及普通商品173件,涉及食品、藥品、保健品245件。
涉及普通商品案件中,家電和電子產品類67件,涉訴商品為服裝箱包類57件,涉家具類13件,涉交通工具類13件,涉其他日用品類23件。
涉及食品、藥品、保健品糾紛案件主要為,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問題的案件共148件,涉食品保質期問題的案件共19件,涉違法宣傳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虛假宣傳問題的案件共16件,涉無生產許可、產品來源不合法及禁止經營問題的案件共10件,涉及食品質量問題的案件共19件。
經營者提供服務引發(fā)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共216件。涉及美容、養(yǎng)生領域糾紛50件,涉及健身服務領域糾紛11件,涉及旅游服務領域糾紛9件,涉及餐飲、娛樂等其他生活服務領域糾紛50件,教育培訓領域糾紛96件。
預付費中 無資質“硬發(fā)卡”問題顯著
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介紹,在216件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涉及預付費服務糾紛案件213件,因更換經營主體、停止營業(yè)而要求退還預付卡費用的案件共104件,涉及因經營者未提供服務或服務質量與約定不符等存在違約行為而要求退還預付卡費用的案件共53件,涉及消費者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預付卡費用的案件共45件,因預付卡費用糾紛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要求賠償?shù)陌讣?1件。
從涉訴金額看,標的額均較高,預付卡金額從幾千元到數(shù)萬元不等。
在產生的糾紛中,消費者的訴訟請求主要集中在要求解除服務合同、退還剩余預付費用、支付懲罰性賠償?shù)确矫?其中,法院判決支持解除合同、退還費用的案件198件,支持懲罰性賠償案件6件。
民三庭法官田璐介紹,糾紛中,服務提供方的問題集中表現(xiàn)在服務機構缺乏資質,超范圍經營的問題,比如洗衣店不具備發(fā)卡資質還給消費者辦卡儲值,美容養(yǎng)生會所不具備醫(yī)療美容資質卻提供水光針、超聲刀等醫(yī)療美容服務等,上述問題導致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初所期待的服務質量及服務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早教行業(yè)缺標準司法建議已獲回應
據(jù)侯軍介紹,因服務消費往往涉及多數(shù)特定群體,故此類型糾紛易產生群體性訴訟。同時,因服務行為具有長期性、持續(xù)性特點,實踐中,消費者在接受全部服務之前往往支付了全部服務費用,預付費消費盛行。
在教育培訓領域糾紛案件中,早期教育培訓機構因缺乏監(jiān)管,不誠信經營現(xiàn)象頻發(fā),屢屢被訴,共84件,占比87.5%,占全部服務合同糾紛的38.9%,涉案總金額達到70余萬元。田璐介紹,案例中,有的嬰幼兒教育培訓機構的從業(yè)人員并無幼師資格證等相應資質。
三中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之后,針對早教行業(yè)缺乏統(tǒng)一的行業(yè)標準和監(jiān)管規(guī)范等問題,已向國家相關監(jiān)管部門發(fā)出司法建議書,并獲得積極回函。
■ 追訪
法官:“最終解釋權”等霸王條款無效
田璐介紹,預付費管理混亂,資金安全缺乏保護。此類案件共107件,占比49.5%。經營者預先收取的費用本應用于支付場地、師資、管理、設備等各項服務成本,但實踐中,經營者對預付費的收取和管理較為混亂,資金監(jiān)管嚴重缺乏,資金安全無法得到保障。“如有的健身會所在建成或營業(yè)之前,即以打折、返款等方式廣泛吸收會員,收取會費后未能如期開業(yè),導致大量會員紛紛起訴要求退費。”
服務中,消費者則發(fā)現(xiàn)退卡轉卡門檻重重。此類案件共157件,占比72.7%。經營者多以“一經售出,概不退還”為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退費請求,或在轉讓預付卡時收取高額的更名費、轉卡費、停卡費等附加費用使消費者打消轉卡念頭。預存卡中不乏存在“霸王條款”等風險。
法官表示,在預付費消費實踐中,經營者常在預付卡上注明或者合同中載明“本公司享有最終解釋權”。“最終解釋權”屬于合同中的兜底條款,實際上給了經營者一個無限大的責任推卸空間,根據(jù)《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格式條款的規(guī)定,該情形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應屬無效。
■ 建議
消費前審查資質 消費后留存證據(jù)
法官表示,預付費消費作為一種新型消費模式,在拉動消費、促進經濟發(fā)展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問題。三中院根據(jù)調研情況發(fā)現(xiàn),預付費服務合同糾紛頻發(fā)與當下預付式監(jiān)管不嚴、風險防范機制不足、消費者防范意識不強等因素有關。
對此,法院建議,在消費中消費者需理性消費,選擇實力較強、信譽較好的服務機構,重點關注對方服務能力,對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認真審查合同條款,留存證據(jù)。
同時,經營者也應誠信履約,注重提升服務質量。政府部門也應加強監(jiān)管,規(guī)范預付卡運行機制,對于發(fā)卡單位的資質、發(fā)行模式、發(fā)行限額予以規(guī)制。可以要求經營者將收取的預付費資金設立專門賬戶,保障專款專用。
■ 案例
早教機構停業(yè) 家長索賠獲法院支持
三中院在發(fā)布會上通報一起涉及早教機構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萊河公司經營的早教培訓班“瑪爾比恩”關門停業(yè),70余名家長認為該公司因自身原因無法正常經營,起訴返還剩余服務費及違約金。法院終審判決該早教原股東對其經營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15年7月23日,賀先生和萊河公司簽訂課程服務協(xié)議,約定為孩子提供“一年VIP年卡”早教課程培訓,包括48節(jié)早教課、一年半探索世界和一年半童樂天地,服務費折后交了7200元。2016年5月11日,萊河公司原股東呂某、李某將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劉某、王某,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
2016年7月13日,萊河公司經營的瑪爾比恩東壩店便因店面承租糾紛而停止經營,賀先生小孩還有33節(jié)課沒上。此后,70余家長就未履行的課時費等問題多次與現(xiàn)任股東劉某、王某,原股東呂某、李某商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起訴。
法院最后判決,解除家長和萊河公司的課程服務協(xié)議,萊河公司于判決生效后退還家長剩余服務費,原股東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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