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教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首次審議。草案完善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維護教育公平,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明確了冒名頂替入學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冒名頂替入學或將被撤銷入學資格并停考一至三年。
草案共5條,主要根據201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對現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導思想、地位、方針、內容的4個條款作相應修改,規定: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或將被撤銷入學資格并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已取得學位學歷證書的將被撤銷;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將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將現行教育法中規定的“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兩款,分別規定冒名頂替入學及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
從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亦從重懲治組織、指使、參與冒名頂替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組織、指使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 焦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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