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 )“名仁”“名趣”蘇打水之戰,侵權者被判賠償上百萬;為快手用戶提供虛假點贊,被快手公司索賠5000萬;離職后“套”走客戶,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判刑······4月25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2021年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件典型案例,并通報案件背后的意義。
【案例1】
“名仁”“名趣”蘇打水之戰
侵權者被判賠償上百萬
焦作市明仁公司自2008年起生產銷售“名仁”蘇打水產品,經過多年來的營銷、宣傳已被廣大消費者所熟悉,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名仁”蘇打水在商品裝潢顯著位置使用云臺山景點瀑布圖案及特定的構圖方式,作為區別于同類產品裝潢的最顯著的設計元素。
明仁公司認為河南好有趣公司生產、銷售的“名趣”蘇打水裝潢的構圖特征、構圖元素等與“名仁”蘇打水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好有趣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名仁”蘇打水產品已被廣大消費者所熟悉,具有較高市場接受度。好有趣公司等生產、銷售的“名趣”蘇打水產品的包裝、裝潢與明仁公司“名仁”蘇打水產品構成近似,明顯具有攀附明仁公司商譽及“搭便車”的意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令好有趣公司等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明仁公司經濟損失1088485元。好有趣公司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義:對準確適用法律,統一裁判尺度起到示范作用
本案系典型的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起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判決對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標識的法律特征、構成要件、混淆行為及混淆可能性進行了詳細分析與解讀,總結了類似案件的裁判規則,對于準確適用法律,統一裁判尺度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2】
模擬人工操作售賣虛假點贊
被快手公司索賠5000萬
北京達佳公司系第3326398號“快手短視頻App軟件(Android)(簡稱:快手)V5.8”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北京快手公司系“快手”應用軟件的實際運營人。河南飄度公司通過其開發運營的“先鋒云控引流系統”軟件,采用腳本分離云端控制技術,模擬人工操作,一機一號,一次控制多部手機為快手用戶提供虛假點贊、關注、轉發、評論等刷量服務,從中牟利,引發本案糾紛。
北京達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起訴請求判令河南飄度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5000萬元并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飄度公司通過技術手段鏈接到北京快手公司、北京達佳公司服務器后,一次控制多部手機進行模仿真實用戶觀看行為或通過其他方式進行點贊、關注、轉發、評論,虛構訪問數據,并從中賺取使用費,使得北京快手公司、北京達佳公司服務器產生了用戶觀看、點贊、關注等記錄,從而達到其他經營者實施刷量的目的。河南飄度公司幫助快手用戶對其作品的播放量、點贊量及評論次數等進行虛假宣傳,易誤導相關公眾,屬于不正當競爭,遂判決河南飄度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北京快手公司、北京達佳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意義:互聯網上有償提供虛假刷量,構成不正當競爭
隨著網絡經濟,特別是電子商務的發展,虛假銷售、點贊、評論等網絡刷量行為日益凸顯。網絡刷量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利益,而且對網絡秩序和公眾的生活秩序造成損害,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本案分析了互聯網經營者有償提供虛假刷量服務的行為特征,明確指出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規范,應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本案審理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重要補充,為審理涉互聯網黑灰產業的類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例3】
離職后創業卻被“老東家”報案
因觸犯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獲刑
魏某琪原系河南華圖公司員工,其與河南華圖公司簽訂保密條款約定,除工作需要或經河南華圖公司書面同意,魏某琪不得擅自使用、復制、發表或對他人泄露河南華圖公司或其客戶的商業秘密資料。2019年3月1日,魏某琪因個人原因從河南華圖公司離職。2019年3月15日,鄭州格燃公司成立,魏某琪為該公司負責人,負責河南市場。經審計,鄭州格燃公司與河南華圖公司重復的學員人數共405人,該405名學員應繳納費用共計2461731.40元,其中實繳費用1938391.40元,待補繳費用523340.00元,河南華圖公司利潤損失2137995.72元。
隨后,河南華圖公司以商業秘密被侵犯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經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定魏某琪作為鄭州格燃公司負責人,違反其與河南華圖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將河南華圖公司的學員信息用于鄭州格燃公司的經營活動,獲取非法利益,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遂判決鄭州格燃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魏某琪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鄭州格燃公司提起上訴后又撤回上訴,一審判決遂發生法律效力。
意義:勞動者辭職后,仍需要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義務
商業秘密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勞動者在工作中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時,應當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勞動者辭職后,仍需要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如勞動者辭職后不當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若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需承擔刑事責任。本案判決有效打擊了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展現了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司法決心。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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