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 文圖)“4·26” 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4月2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21年度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現場獲悉,其中包括“蓮花”味精、“花花牛”乳業等知名品牌。
【案例1】
“蓮花”味精遭遇“芯蓮花”侵權
索賠200萬元
某健康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健康公司)是“蓮花”等系列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公司生產的“蓮花”味精,采用以紅色和綠色為主色調的包裝,經過長期、廣泛的市場宣傳,“蓮花”味精及其包裝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河南某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某公司)在其生產的味精商品使用“芯蓮花”標識,并采用與某健康公司近似的包裝。鄭州市惠濟區某商行(以下簡稱某商行)將核準注冊的“鑫蓮芯”商標,使用在由河南某公司生產的味精產品上,并予以銷售。某健康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20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河南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某商行對河南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判決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權,河南某公司賠償某健康公司80萬元,某商行在2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鄭州中院知識產權綜合審判庭庭長趙健良介紹,在巨大的市場利益面前,一些經營主體為快速攫取市場利益,采用“傍名牌”“搭便車”的方式,復制、模仿他人的注冊商標和產品包裝裝潢,誤導消費者,不僅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極大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主觀上存在攀附某健康公司企業商譽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侵害了某健康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經營原則和市場經營者應共同遵循的商業道德,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較好地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對于促進市場經濟良性循環,遏制“搭便車”“傍名牌”現象起到了示范引導作用。
【案例2】
天津也有“花花牛”?
法院: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花花牛”是河南某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乳業公司)的企業字號,亦是其使用在酸奶等主要經營產品上的商標。通過長期持續的市場經營及廣告宣傳,“花花牛”品牌獲得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
某(天津)飲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飲品公司)也以“花花牛”作為其企業字號,并委托他人生產銷售乳制品飲料,且在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文字。某乳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飲品公司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及賠償其損失5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查認定,某飲品公司行為侵害了某乳業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某飲品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趙健良介紹,企業字號是企業名稱中核心要素的簡稱,是企業產品質量、商譽和知名度的載體,應受法律保護。某乳業公司作為一家專業從事生產乳制品的公司,在河南省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企業字號“花花牛”經過持續多年的經營形成了較高的市場美譽度。某飲品公司與某乳業公司經營范圍重合,其注冊成立晚于某乳業公司,理應合理避讓,但其仍使用“花花牛”文字作為其企業字號,并在產品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文字,違反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經營原則和市場經營者應共同遵循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較好地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對于促進市場經濟良性循環,遏制“搭便車”“傍名牌”現象起到了示范引導作用。
【案例3】
燒烤店老板惡意發布虛假信息
惹商業詆毀官司
王某系鄭州市上街區某燒烤店(以下簡稱某燒烤店)的經營者。李某某亦從事烤面筋行業,與王某具有競爭關系。李某某利用網絡平臺公開發布虛假信息及誤導性信息,對王某經營的燒烤店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3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并賠禮道歉。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李某某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系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李某某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李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據介紹,商業詆毀是指經營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商業詆毀,屬于我國《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行為。當前,有的經營者利用互聯網虛假宣傳,進行輿論抹黑,惡意打壓同行競爭對手,企圖從中獲取不正當利益,嚴重破壞了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本案通過對商業詆毀行為的分析和認定,打擊和懲治了利用互聯網平臺詆毀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對于規范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行為,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鏈接】
2021年度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健康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鄭州市惠濟區某商行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二:魯某某、河南省某實業有限公司與顧某、劉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三:王某與李某某商業詆毀糾紛案;
案例四: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衛輝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衛輝市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五:宿州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常某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六:湖南某模板有限公司與洛陽某機械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及司法懲戒案;
案例七:中國農業科學院某果樹研究所與淮陽縣某家庭農場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八:新鄉市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南某種業有限公司、濮陽縣某農資門市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九:河南某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某(天津)飲品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十:王某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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