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所屬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布京北第一草原旅游景區(qū)馬匹踢人致死案的判決結果【(2017)冀08民終1552號】:豐寧滿族自治縣京北第一草原旅游景區(q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旅游管理辦公室)與老譚綠色莊園應就馬匹踢撞致人死亡的事故,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被告購向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故判決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向原告唯一繼承人傅某茹賠償305101.00元。
2016年7月31日11時許,在被告王超牽馬(馬匹的所有人系被告老譚綠色莊園)外出租馬的過程中遇傅某某,馬匹將傅某某踢撞致傷,傅某某傷后被送至豐寧縣醫(yī)院住院治療,2016年8月2日因治療無效死亡。
根據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批示,被告旅游管理辦公室組織元山子村成立馬隊,對本村內的馬匹形成統(tǒng)一管理。對于馬隊管理的馬匹,在每次馬匹出租給游客供其游玩時,旅游管理辦公室收取50.00元,其中馬匹的所有人享有40.00元,旅游管理辦公室從中提取10.00元。
被告旅游管理辦公室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收取租馬費用均由被告旅游管理辦公室開具相應的票據,以其名義對外經營旅游業(yè)務,租賃馬匹的費用其也獲得了相應的收益,同時被告老譚綠色莊園的馬匹系在元山子村馬隊進行出租供游客游玩,馬隊并非是正式成立的組織,而是由被告旅游管理辦公室組織被告元山子村成立,由其進行管理,綜上應視被告旅游管理辦公室為旅游經營者。被告老譚綠色莊園具體提供騎馬服務,與被告旅游管理辦公室存在服務合作關系,被告旅游管理辦公室與被告老譚綠色莊園應就本案中因馬匹踢撞致人死亡的事故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上述被告曾就馬匹向平安公司投保,且該案所生損害屬于保險范圍,故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平安公司應當對本案中發(fā)生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其應負的保險責任。
對此,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旅游法研究中心王天星副教授認為,本案判決涉及旅游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旅游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應急預案。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yè)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jiān)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fā)生。
本案是由于景區(qū)管理的馬匹在運營中踢撞行人致死而發(fā)生的。對于國內與京北第一草原類似的其他景區(qū),應當以此案為鑒,防范馬匹、駱駝、鴕鳥、毛驢等動物在運營中傷人。為此,景區(qū)經營者既要在平時加強對動物的訓練,也應加強對動物管理員的安全培訓,增強其安全意識,提升其安全防范與應對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意外事件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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