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的一位姑娘因男友有新歡,心情壞透了,將其送的 320 克黃金賣了 14 萬多,出國旅游散心。
" 心情壞到極點,黃金倒是漲在高點。" 徐小姐嘆氣道,這些黃金,都是前男友這兩年里陸續送的,可惜的是,雖有真金,卻沒有真心,前男友在上個月結交了新歡。
" 變了心的人,越想越傷人,他送的黃金我想眼不見為凈,趁著金價這么高,賣了去日本旅游一趟散散心。" 徐小姐說道。
(相關資料圖)
對此,有網友評論稱," 幸好沒送鉆石,不然,就算賣了,哪兒也去不了。" 鉆石回收打折太厲害。還有網友稱:" 總比沒有真金還沒有真心的人強。"
戀愛期間金錢往來如何認定?
戀愛期間的贈與與借款既有區別又有一定聯系,情侶之間相互進行財產贈與的情況普遍存在,容易將借款與贈與混淆。當男女雙方結束戀愛關系時,極易發生財產糾紛,法律對基于戀愛期間形成的財產關系予以保護,但當事人要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主張戀愛期間的借款,鑒于其關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轉款時要有明確的轉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對轉賬性質予以確認。
戀愛期間花費金額的性質認定:對于合理范圍內的較小金額,在不能證明系為結婚而特意贈送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具體可以包括以下情況:
1、日常生活中價值較小的一部分贈與,比如購買衣服、箱包,請客吃飯等;
2、特殊日期,如情人節、七夕節、生日、紀念日等給付的財物;
3、特殊金額,如 520、521、1314 等金額以及其他小額贈與。
以上均可以推定為雙方表達愛意培養感情的贈與財產,贈與方一經交付,不能要求返還。
對于男女雙方之間貴重物品如:房產、汽車或較大金額的現金、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等贈與,由于所涉金額較大,一般是基于結婚目的的贈與,可推定為彩禮,應承擔返還責任。
對于一些沒有明顯意圖金額不大的轉賬行為,也沒有顯示該轉賬行為系借款或附條件的贈與,法院會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情形來認定,如對方抗辯稱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共同消費,法院一般不予認定該部分費用,不支持返還;因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對當事人以曾同居為由提出以 " 青春損失費 "" 精神損害賠償費 " 來抵消的抗辯,不予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財產贈與需要依據贈與人的財產狀況、雙方贈與的以往慣例等情況,再具體分析認定。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綜合錢江晚報、潮新聞、武威中院等
責編 | 鄭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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