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來源:河南人大_國內人大】
新修正的《內蒙古自治區公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近日施行。《條例》對公證執業范圍和程序、公證收費標準、公證員任職條件等作出新的規定。
這是20多年來對原《條例》首次進行修正。原《條例》8章44條,修正后為30條。在公證事務中增列了公證存證、司法輔助、行政輔助事務,參與糾紛調解等多項內容;在公證復查爭議投訴的管轄方面,明確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證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投訴處理工作,明確了公證協會可以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委托,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進一步暢通了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完善了公證復查爭議投訴的流程。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主要在兩個方面作了修正。一是在應受處罰的情形上,將嚴重違反公證程序進行公證,侵吞、挪用提存款物等四種情形增列為應予處罰行為。二是明確盟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從而有利于增強執法力量,明確執法權限,有力制止與制裁公證違法行為,維護健康的公證執業秩序。
編輯:席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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