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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購物狂歡節如期而至,一些“剁手黨”做好萬全準備,提前將商品加入購物車、領滿減券、做完付尾款攻略,自信能以最優惠價格買到心儀產品,卻不料遇到一系列套路和麻煩。11月11日,北京一中院在此向廣大消費者發布網購維權提示。
“剁手黨”小美一時沖動消費,準備入手多款貴婦精華,并付了定金,冷靜后發現這幾款功效類似,買一種就夠了,便打算付完尾款后退掉其中幾款精華。可付完尾款,她申請退款未成功,商家提示稱因交易量大系統過載暫時關閉退款通道。無奈,小美只能準備第二天退款。次日預備退款時,她卻發現那幾款精華已送達家樓下快遞柜了。小美很生氣,退貨不僅麻煩,還得花不少運費。
維權提示:根據購物平臺定金規則,買家付完尾款后可申請退款,但由于賣家原因關閉退款通道,屬于賣家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家因退貨退款產生的運費由賣家承擔。此外,通過付定金的形式購物時,若不想繼續購買相關產品,可暫緩付尾款,待系統穩定后付尾款再申請退款,避免出現上述情況。
小美收到了貴婦精華,還成為該品牌的VIP客戶,但她發現領完滿減券和VIP折扣券后,最終成交價格與她平時非活動期間購買的價格差不多,她深感自己可能“被套路”了。
維權提示:網絡銷售者“明降暗漲”是對價格進行虛假宣傳,實際上系“先漲價后降價”的行為。根據我國《價格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網絡銷售者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扣和謊稱降價等,已構成價格欺詐,在面臨行政處罰的同時,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行政處罰決定并不意味著民事責任構成,是否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的欺詐,還須結合民法法理中欺詐行為具體構成要件進行認定,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
小美在零食節專區囤了種類豐富的零食,到貨后發現其中摻雜著幾袋已過保質期的零食。小美很生氣,認為賣家銷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申請退貨退款并主張十倍賠償。商家同意退貨退款,但拒絕十倍賠償。
維權提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商家銷售的食品已過保質期限明顯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的情形,應退貨退款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購物節期間,消費者喜歡大量囤貨,但一定注意查驗生產日期。
搶購到一款機械鍵盤后,小美拆封后試用,發現有些接觸不良,時斷時續,便請退貨。但賣家稱產品已拆封,不能無理由退貨,可以換貨。但小美不想再購買此款鍵盤,堅稱退貨,雙方爭執不下。
維權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購物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無理由退貨制度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小美在不影響商品完好的情況下可無理由退貨,賣家應予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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