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文 / 苑廣闊
物業與業主二者之間的關系很微妙。據報道,近日,淮安某區在其微信公眾號公開發文稱:該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廣大干部職工不能按時繳納物業費的,責令本人向單位書面說明情況;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建議作為評先評優推薦人選 …… 此舉引發較大爭議。
這份由當地政務公眾號發布,長達 1300 多字的倡議書,核心內容只有一個,那就是幫當地的物業公司 " 催費 "。其 " 催費 " 的主要手段,就是在倡導積極繳納物業費的同時,對不按時繳納物業費的干部職工進行 " 相關處理 "。
如果說政府倡議干部職工積極繳納物業費,配合物業公司的工作,營造和諧社區、和諧社會,顯然沒有問題,但是對于不按時繳納物業費的干部職工,要約談、通報、不建議推薦評獎評優等等,就讓人有些難以理解了。這已經算是一種懲戒。問題是:干部職工不按時繳納物業費,也許有自己的原因和理由,政府不分青紅皂白就進行懲戒,是否妥當?更關鍵的問題在于,物業與業主是合同關系,有問題可協商解決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與任何第三方無關,現在政府站出來幫物業 " 催費 ",其所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也讓人感到疑惑。
物業和業主之間的關系,很微妙,也很復雜。造成物業費拖欠的原因,往往既不是業主經濟困難,也不是業主故意想拖欠,而往往是業主對物業提供的服務不甚滿意。因此部分業主試圖以不繳納物業費的方式,向物業公司表示不滿和抗議,同時也向物業公司施加壓力,希望他們改進工作和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當地政府以公開發文的方式替物業 " 催費 ",難免給人以 " 拉偏架 " 的嫌疑。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是基于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業主不按時或欠交物業服務費的行為,是《民法典》規定的民事違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請相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尋求法律救濟。由政府出面,以行政干預的方式,干預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有越俎代庖之嫌,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
在此事引發坊間較大質疑之后,發布該倡議書的政務微信公號很快刪除了這篇文章,有關部門肯定也關注到了當地居民和網友的議論。這件事,也給地方政府以及有關政府職能部門提了一個醒:謹慎動用行政力量干預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即便得到了企業或百姓的請求,也應該站在一個公平公正的立場來進行調解或處理,不應帶有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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