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月7日從青海省醫保局獲悉,4月6日,青海省醫保局、青海省衛健委聯合印發《關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指導價格的通知》,從5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于4月8日起執行。
一是將病原體核糖核酸擴增定性檢測(限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指導價格調整為28元/項,采用10人混檢和5人混檢方式的統一調整為8元/人。價格不區分醫療機構等級,該價格項目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單純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門診診察費(含便民門診診查費和一般診療費),免費提供紙質報告。
二是屬于“應檢盡檢”的,按規定采用多人混檢;屬于“愿檢盡檢”的,可由群眾自愿選擇單檢或混檢。對入境人員、密切接觸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風險人員在集中隔離期間嚴格落實單人單檢。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標準,及時做好信息系統更新維護和價格公示等相關工作。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檢測(含個人混采檢測和政府組織的大規模人群篩查)時,據實按混檢收取費用,嚴禁以混檢套收單檢費用。
三是非公立醫療機構,以及醫院檢驗實驗室等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體現保本微利、質價相符,倡導參照當地公立醫療機構新冠核酸檢測價格。
四是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公立醫療機構嚴格執行價格管理政策規定,做好價格公示及宣傳解釋工作。
五是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人群范圍及費用結算,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
(總臺記者 李永輝 劉澤耕)
頭條 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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