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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正式實行。根據該公告,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截至目前,上述標準執行已有12年之久,有網友對此提出建議應當及時調整。
近日,有來自四川綿陽的網民于中國政府網留言稱,“時間過去了12年,物價幾經上漲,1000元人民幣現在能買到什么?郵政速寄仍沿用這一規定,多次退運郵件。當規定不符合現實時,政府是否應主動回應?”
對此,海關總署回復稱,“建國初期,國內物資商品匱乏,經郵遞渠道進出境物品總量較小且內容單一,主要為個人物品。從照顧僑眷出發,海關根據國家整體政策,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給予一定幅度的免稅優惠。”
海關總署解釋稱,“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國內商品極大豐富,市場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考慮到大部分進境郵件個人物品不再用于親友間饋贈,而是用于個人消費,海關當初制定的照顧僑眷需求優惠政策的作用已經弱化。更為重要的是,進境郵件個人物品已由饋贈性質向交易目的轉變,特別是隨著網絡購物、“海外代購”等新興跨境交易方式迅速發展,一些不法分子企圖將所經營的進口貨物拆分成多票,偽報為個人物品,利用海關個人物品免稅額優惠規定,通過郵遞、快件渠道進境,逃避海關稅收和貿易管制。”
“為打擊不法商家以個人物品名義運進大量實為貿易性貨物的行為,同時兼顧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海關總署根據相關部委政策,對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作出適時調整,對外發布了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4年海關總署印發的《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此次調整對打擊不法商家以個人物品名義運進大量實為貿易性貨物的行為,并同時兼顧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海關總署強調。
海關總署最后表示,“海關總署將繼續充分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建議,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政策解讀,持續跟蹤、評估政策實施效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適時對政策進行必要的完善修訂。”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可以選擇委托代理報關企業以貨物方式報關或聯系承運方辦理退運。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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